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工程建设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建筑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23〕16号)

【信息时间:2023-12-11】 【字号: 我要打印

各市、沈抚示范区住建局,有关市、沈抚示范区城管局,驻局纪检监察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做好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现制定《2023年全省建筑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贾尧禹         联系电话:024-23447623

传真:024-23447615   邮箱:jzscjgc.szjt@ln.gov.cn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建厅驻厅纪检监察组

2023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印发

2023年全省建筑市场突出问题专项

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做好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巩固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持续净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全力实施住建领域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聚焦建筑市场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靶向发力、依法整治,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年底,通过集中整治转包挂靠和招投标市场乱象,查处一批突出问题、公布一批反面典型、移交一批违法线索、处罚一批违规企业,形成有力震慑,进一步营造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业市场环境。

二、 整治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检查,重点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管网工程以及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

三、整治重点

(一)以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为切入打击转包挂靠

1.检查重点:一是是否有效落实实名制平台考勤管理,实名制平台中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工期内的在岗率是否达到 80%以上;二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部、监理部实际履职到岗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是否与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一致,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管理人员现象。以项目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为线索,深挖严查转包挂靠行为。

2.处理措施:各地区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并进行市场行为评价扣分;施工项目管理部、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发生违规变更的,各市要及时上报省厅,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IC卡管理办法》,对原管理人员和变更后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发现转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二)以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监管机构为重点打击招投标市场乱象

1.检查重点: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恶意投诉举报;二是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违规代理;招标文件内容前后矛盾、编制不规范、招标项目档案留存不全;是否存在充当围标串标操盘手的行为或泄密行为;是否对投标、履约等保证金设置明显不合理或非必要条件;三是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客观、公正评审;是否存在充当围标串标掮客、主动寻租获取非法利益或私自泄露评标情况;是否存在微信组群串通打分情况;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是否存在自我无故否定。四是监管机构对招标文件中量身定做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规情况视而不见;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发现问题不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举报;违规设置前置审批事项、违法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内外勾结、暗箱操作扰乱招投标秩序。

2.处理措施:各地区在检查中发现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围标串标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招标代理机构被处罚、排斥使用电子保函等相关规定和评标专家存在不良市场行为的,各市要及时上报省厅,依据《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缺陷扣分标准》和《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考核评价细则》予以扣分,对招标代理机构给予相应处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评标专家移交评标专家综合管理部门予以清退,问题严重的移交公安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监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微腐败问题处置。发现权钱交易、隐瞒包庇的干部问题线索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除以上两方面重点内容,未批先建、违法发包分包、其他招投标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也要依法依规全面查处。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

各市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各地区)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健全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具体措施,督促所辖县(市、区)做好各项任务落实工作。省厅将组织各地区住建、城管相关管理人员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工作。

(二)市县检查

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是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各市建设、城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督促和指导,各地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逐一排查,建立台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逐项对账销号。各地区要将受理投诉举报作为市场检查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每月月末通过省厅直报系统向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报送相关情况(直报系统省厅另行组织培训使用)。

(三)省厅督查

省厅创新工作方式,加快大数据应用市场监管步伐,建立住建系统严厉打击转包挂靠处罚情况统计和招投标市场乱象处罚统计全省电子直报系统;通过大数据筛查向各地区转交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和投诉举报线索;每月进行调度和督办;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到各地进行项目抽查;省厅将由建管、城管、建改等部门与驻厅纪检监察组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工作开展不到位以及省厅移交问题和投诉举报处理不及时、不认真的地区进行督导,对履职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约谈问责;年底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省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牢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就是改善营商环境的思想,深刻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配增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本级纪检监察组加强工作联系,接受监督指导。各地区要完善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调和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重大案件线索移交工作机制。各市住建局对打击转包挂靠和打击招投标市场乱象要分别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于310前将联络人信息上报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执纪

各地区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加大对涉及民生以及公共安全工程的监管力度,从严从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地区住建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和汇总上报工作。各市主管部门要切实负担起对所辖县(市、区)的监管职责。住建部门和执法部门分设的,要加强协作,提高效率。各地区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依法查处。处罚应多种手段并用,发现苗头和轻微违规的要约谈警告;违法违规查实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采取罚款、停业整顿、暂停机构和个人执业、清出市场、媒体和业内曝光、上传信用中国记入不良记录等多种惩戒办法;对涉及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和纪检监察部门。同时,要建立与发改、财政、司法等部门的沟通机制,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涉及质量安全事故的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三)强化宣传引导,推动科学监管

各地区要畅通投诉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市场行为,采取多种形式曝光违法违规案例,通过正向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持续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氛围和震慑氛围。各地区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联系起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电子化建设,增强大数据赋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以大数据应用为手段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